咨询热线:

130-5399-1063

0539-6098336

您所在的位置: 临沭县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吴立磊律师 吴立磊,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现就职于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市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从业以来,吴立磊一直坚持以自己的勤勉、敬业、专注与拼搏,以“诚心、专...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立磊律师

电话号码:0539-6098336

手机号码:13053991063

邮箱地址:95527624@qq.com

执业证号:13713201310222550

执业律所: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斜对过,中创杰座1903号(沭河西街与光明北路交汇处)

成功案例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案例:

吴某,女,某国有厂干部,于1994年6月申请调出,厂部批准,但在吴联系调动期间不给吴某升二级工资,吴不服而申诉,要求补升二级工资。调查核实情况:1994年国家规定的增资,该厂已给吴兑现,此次升级指标是把历年来厂长3%奖励升级和工效挂钩升级指标合并使用。厂职代会通过决议规定:"书面申请要求调出厂、获经厂部批准者,不予升级。"吴某已从该厂调入另一较好单位,此二级工资未调。厂里认为本厂系困难企业,必须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职工为本厂奋斗,因此对不安心在本厂工作,要求调出者不能升级。经调解无效,为慎重起见,又行文请示省劳动厅,省厅很快函复。随后做吴某工作,耐心说明此二级系企业内部升级,厂职代会决议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9条规定精神,即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此决议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吴某认为自己要求没有依据,也为仲裁员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主动撤诉。

分析与评述:

对于此案的处理比较稳妥,对申诉人耐心说明政策,使其理解而主动撤诉,避免裁决甚至诉讼的结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53991063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斜对过,中创杰座1903号(沭河西街与光明北路交汇处)

Copyright © 2016 www.fxls.net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